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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17)甬余公共一决字第1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跨门营业
    行政处罚内容 案情摘要:2017年6月6日10点4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到余姚市东旱门南路63号时发现,当事人余姚市军民小吃店将蒸炉放在店门外进行营业,超出门窗长0.9米,宽0.9米,占地0.81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罚人名称:余姚市军民小吃店法定代表人:屠军民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依据:《浙江省城市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罚款金额:350元案件名称:跨门营业决定书文号:(2017)甬余公共一决字第148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余姚市城管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7-06-19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19
    决定机关 余姚市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