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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市〔消〕行罚决字〔2021〕第04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行为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大理南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大丽路和万花路交叉口,地址:法定代表人:郭海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799881231C。现查明大理南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1]第1378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市消即字[2021]第1084号)、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大理南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北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理市人民政府或大理白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05
    决定机关 大理市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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