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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汕头市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47872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507民初1483号
    案号 (2020)粤0507执6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日期 2020-06-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汕头市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卓志武借款3000000元及该款自2003年7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将负担的诉讼费付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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