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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衡处〔2020〕131106200000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专利权的,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13
    决定机关 衡水滨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石雄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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