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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路卫公罚〔2021〕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台州市路桥鑫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台州市路桥区东路桥大道一号,营业执照:9133100471764038XQ台州市路桥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7日对位于台州市路桥区东路桥大道一号的台州市路桥鑫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春节节前卫生保障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场所的毛巾、枕套、漱口杯等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抽样检测。2021年3月8日,我局收到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BTC21-SWJC0095),报告所示样品名称为1702房间漱口杯的细菌总数为10CFU/c㎡,结果判定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规定。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遂于2021年3月8日对本案进行立案。2021年3月9日,我局卫生监督员向当事人告知了顾客用品用具检验结果,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不提出复检。2021年3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1030902031),责令当事人七个工作日内改正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不合格的事实。2021年3月9日,我局卫生监督员对台州市路桥鑫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陈某进行询问调查,陈某供述台州市路桥鑫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由管喻开设,日常管理由其本人负责。陈某承认2021年2月7日店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漱口杯细菌总数超标的事实,供述超标原因为保洁不到位。2021年4月1日,我局收到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BTC21-SWJC0379),报告所示样品已合格。2021年4月1日,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当事人台州市路桥鑫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2021年2月7日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照规定进行保洁的事实。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据组1:2021年3月9日,台州市路桥鑫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管喻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证明:当事人作为本案的违法主体身份适合;证据组2:2021年3月8日,《检测报告》(编号为BTC21-SWJC0095);2021年3月9日,对被委托人陈某所作询问笔录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证明: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证据组3:2021年3月9日,《检验结果告知书》(路卫公检告字〔2020〕1号一份、《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1030902031)一份。证据证明:表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七个工作日内改正其违法行为;证据组4:2021年4月1日,《检测报告》(编号为BTC21-SWJC0379)。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完成整改。2021年4月2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路卫公罚告〔2021〕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台州市路桥鑫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涉及1种用品用具的,一般情形,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60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圆整(550.00元)。台州市路桥区卫生健康局2021年5月1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2
    决定机关 台州路桥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管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