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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路市监处字〔2019〕5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已失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较小,未产生严重危害后果,且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改正,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1罐标有“塔塔粉”、“保质期:18个月(未开封时)”、“生产日期:20171019”等内容的食品添加剂予以没收;2、罚款50000元。以上合并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2、1罐标有“塔塔粉”、“保质期:18个月(未开封时)”、“生产日期:20171019”等内容的食品添加剂予以没收;3、罚款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5
    决定机关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管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