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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荆门市瑞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23348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802民初521号
    案号 (2020)鄂0802执12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日期 2020-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文峰支行对被告龚家保、鄢圣琴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荆门市易家岭创业南路50号(五三国际俱乐部)1,2幢1层101号、-1层101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屋他项权证号:荆门市房他证屈家岭字第31038220号、土地他项权证号:荆土他项(2016)第201600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对荆门市旭润商贸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范围内(本金594万元,截至2019年4月20日的利息299407.83元及2019年4月21日以后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欠付本金594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借款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加136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以300万元为限享有第四顺位优先受偿权(即在上述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2015年文峰(抵)字001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15年文峰(抵)字001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15年文峰(抵)字001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设定的债务后在3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荆门市月新家私广场有限公司、荆门市瑞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荆门市月新置业有限公司、张勇、郑金凤、张杰、张琪忠、鄢圣琴、江永林、赵葵对荆门市旭润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本金594万元,截至2019年4月20日的利息299407.83元及2019年4月21日以后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欠付本金594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借款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加136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文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92元,由十一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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