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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荆门市瑞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23348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802民初520号
    案号 (2020)鄂0802执12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日期 2020-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荆门市百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文峰支行借款本金528万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12月20日的利息199928.54元,以及2018年12月21日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欠付本金528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借款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加136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上浮50%计算);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文峰支行对被告荆门市月新家私广场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3号1幢5层501室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屋他项权证号:荆门市房他证东宝区字第31102362号、土地他项权证号:荆土他项(抵)第201528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并以6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荆门市月新家私广场有限公司、荆门市瑞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荆门市月新置业有限公司、张勇、郑金凤、张杰、张琪忠对荆门市百润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文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82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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