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8D0YQ-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金裁经字第241号调解书 |
| 案号 | (2021)浙07执57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仲裁委员会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7-09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苏州宏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欠货款759389元(已扣除150051元);如被申请人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的,加付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申请人苏州宏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延长质保期12个月(自被申请人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恢复生产起计算),但延长的质保期最长不超过2022年6月30日,期间申请人苏州宏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提供质保服务产生的交通费(按来往苏州至金华高铁二等座标准包干)、食宿费及其他费用(按每人每天500元标准包干),由被申请人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三、本案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四、本案受理费18031元,处理费3607元,合计21638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由申请人苏州宏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6638元,被申请人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5000元,与第一项费用一并支付给申请人苏州宏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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