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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开市监处字[2021]01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0年06月23日注册成立公司,为生产酱油购买了一台承压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1.25MPa,额定蒸汽温度:194℃,产品编号:950120002,产品名称:蒸汽锅炉/SHH2-1.25-BMF,制造单位:河南省焦作群英锅炉厂,设备代码:******************04。出厂日期:2000年6月)及为搬运生产的酱油成品购买了一辆江淮龙力叉式装卸叉车(型号为CPC30,额定起重量:3000KG,最大起升高度:3000mm,自重:4300kg,出厂编号:06053048,制造许可证号TS2410854-2008,特种设备代码******************74,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生产)。 经核实,上述锅炉的有效检验期至2020年12月27日,叉车的有效检验期至2019年08月27日,但至2021年1月13日案发时止,当事人仍未办理上述锅炉与叉车的检验手续,无法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上述锅炉及叉车过期未经检验的情况下,一直使用该锅炉生产酱油,使用叉车搬运酱油成品。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0000.00元。罚没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4
    决定机关 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