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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卫传罚〔2020〕1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杭州云齿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七格路xxx,营业执照:91330101MA27YPxxxx,法定代表人:唐xx,性别:男性,民族:汉族,联系电话:xxx。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0日对位于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七格路xxx的该单位进行检查并开展消毒隔离检测后,本机关以该单位涉嫌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为由于2020年11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1、该单位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能提供健之素牌复合醇手消毒液等消毒产品完整索证资料,未对购进的消毒产品进行查验。2、该单位未定期开展灭菌效果化学、物理、生物检测工作。3、该单位医务人员手涂抹物菌落总数、正畸科口腔印模菌落总数不符合相关标准。4、该单位候诊大厅左一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不符合相关规范。2021年1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该单位送达了杭卫传罚告〔2020〕14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该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该单位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医疗卫生机构购进第一类消毒产品未建立或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但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属于较重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圆整(45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未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或有下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不规范的,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一般情形,属于较重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圆整(45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环境不符合国家规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9
    决定机关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