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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鹤郑大峪沟鲁庄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新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76217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81民初2071号
    案号 (2016)豫0181执16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5
    发布日期 2016-08-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鹤郑大峪沟鲁庄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煤集团偃师光宇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欠款三十八万九千七百四十五元八角四分及相应利息(自二○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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