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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宝鑫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乐清市乐成镇站前路39号的浙江宝鑫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绍旺,使用面积:13670平方米,使用性质:商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浙江宝鑫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乐清市建设银行(账号:33001627535053009173-04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 2018年11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30
    决定机关 温州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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