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乐市监处字〔2017〕4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已失效)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销售添加“孔雀石绿”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合格食品的“单晶冰糖”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3元;二、罚款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18 |
决定机关 |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绍旺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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