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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树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5****267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20266号
    案号 (2019)粤0306执183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19-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195629972】。一、被告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货款合计6,951,000元,扣除履约保证金1,500,000元后,被告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还需向原告支付货款5,451,000元,具体还款方式如下:2019年9月25日前,被告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840,000元;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被告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220,000元;2021年6月25日前,被告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11,00元,以上共计支付22期(详细支付情况如表)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关于本案不再有任何争议。二、如被告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未能依照本协议履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次性支付剩余全部未付款及迟延履行利息三、被告深圳市宝来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康鸥养殖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绿博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林育光、刘丽琴、郭伟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61,425元,减半收取30,71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712.5元,由被告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承担,该款于2019年11月25日前径付原告。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捺印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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