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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朔州大通汽贸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60005****85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602民初908号
    案号 (2021)晋0602执恢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9
    发布日期 2021-0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朔州市大通汽贸园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朔州市金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2037万元;二、被告朔州市大通汽贸园有限公司从2015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朔州市金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贷款逾期贷款利息,直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三、被告李树国对被告朔州市大通汽贸园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朔州市金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4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朔州市大通汽贸园有限公司和被告李树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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