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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钜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676****2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6民初44号
    案号 (2018)粤06执14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2
    发布日期 2019-01-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佛山市钜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流动资金借款本金人民币3420万元及利息、复利[(一)利息:1.以人民币62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按年利率6.1525%计付利息;2.以人民币28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按年利率5.5775%计付利息;(二)罚息:1.人民币62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欠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9.22875%计付罚息;2.以人民币28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9日起至欠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8.36625%计付罚息;(三)复利:1.以上述第(一)项第1款拖欠的利息为本金,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本案欠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9.22875%计付复利;2.以上述第(一)项第2款拖欠的利息为本金,自2016年5月9日起至欠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8.36625%计付复利];二、被执行人佛山市钜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出口发票融资余额美元4440299.78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一)利息:1.以美元75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按年利率1.428075%计付利息;2.以美元8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按年利率1.4226%计付利息;3.以美元99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按年利率1.4172%计付利息;4.以美元1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按年利率1.68585%计付利息;5.以美元900299.78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按年利率1.28685%计付利息;(二)罚息:1.以美元75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欠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142113%计付罚息;2.以美元8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欠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1339%计付罚息;3.以美元99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欠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1258%计付罚息;4.以美元1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欠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52878%计付罚息;5.以美元900299.78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欠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93028%计付罚息;(三)复利:1.以上述第(一)项第1款拖欠的利息为本金,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欠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142113%计付复息;2.以上述第(一)项第2款拖欠的利息为本金,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欠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1339%计付复息;3.以上述第(一)项第3款拖欠的利息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欠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1258%计付复息;4.以上述第(一)项第4款拖欠的利息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欠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52878%计付复息;5.以上述第(一)项第5款拖欠的利息为本金,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欠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93028%计付复息];三、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禹区侄信金属制品厂位于广州市番禹区钟村街钟一村白山路8号的8个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禹区钜信金属制品厂、佛山市德冠灯饰电器有限公司、区建业、张希、卢肖玉、区丽霞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执行人佛山市钜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禹区钜信金属制品厂、佛山市德冠灯饰电器有限公司、区建业、张希、卢肖玉、区丽霞向申请人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1030.9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共人民币366030.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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