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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锡梁溪市场监管案字〔2019〕150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6
    决定机关 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星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