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方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09****607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05民初1962号 |
案号 | (2019)粤0305执93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19-09-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0195625290】。一、被告深圳市方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520000元;二、被告深圳市方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支付2019年4月11日前的利息人民币573.52元、罚息人民币28547.61元及复利人民币31.11元;三、被告深圳市方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支付2019年4月12日起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该利息、罚息及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四、被告候森、郑喜对被告深圳市方戟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拒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35.66元,由被告深圳市方戟科技有限公司、侯森、郑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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