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申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1205****19X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11民初283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26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申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8万元,并支付利息190678.67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21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州申鑫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申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黄允全、郑承奎、郑全寿、王配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65元,由被告徐州申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8徐州申鑫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申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黄允全、郑承奎、郑全寿、王配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57104288765,逾期不交,将移交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鉴定费19920元,由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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