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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嵊公(浦)行罚决字[2018]103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1月27日09时57分许,浦口派出所民警对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布某某古于2017年11月初到该公司上班,上班时间已有2个月,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未将布某某古的身份信息上报至公安机关,该单位的行为构成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嵊州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29
    决定机关 嵊州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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