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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银监罚决字〔201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采取“上月底发放贷款、下月初收回贷款”的方式虚增贷款12笔,其中2笔贷款还采取了“以贷转存、再办理存单质押贷款”等方式进行虚增。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5-10-28
    决定机关 中国银监会宁德监管分局
    法定代表人 俞扬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