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58867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盐商初字第0355号 |
案号 | (2020)苏0903执恢1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借款本金3030万元,并承担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相应利息(以本金340万元、990万元、500万元、1200万元分别按相应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45875元;三、在被告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偿还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时,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有权对其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银华对抵押资产不足清偿部分在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810元,由被告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银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分行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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