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发德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55****205U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琼民初20号
    案号 (2020)琼72执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6-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海南蓝海水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清偿重组债务本金1.932亿元及重组收益(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3月9日,以1.94亿元为债务本金基数,以年收益率12%计算;2016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15日,以1.94亿元为债务本金基数,以年收益率13%计算;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8月19日,以1.933亿元为债务本金基数,以年收益率13%计算;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15日,以1.932亿元为债务本金基数,以年收益率13%计算;2016年9月16日至2017年3月15日,以1.932亿元为债务本金基数,以年收益率14%计算;2017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32亿元为债务本金基数,以年收益率20%计算)和违约金(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重组本金1.932亿元及上述重组收益的总和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 二、如被告海南蓝海水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海南蓝海水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桂林洋开发区(证号为海口市国用(2009)第003203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面积为81881.49平方米)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如被告海南蓝海水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海南大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泰欣贸易有限公司、海南泰通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被告海南蓝海水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34.3%、63.7%、2%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海南大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泰欣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地久置业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北京发德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海南蓝海水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南大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泰欣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地久置业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北京发德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南蓝海水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8071.9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33071.97元,由海南蓝海水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大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泰欣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地久置业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北京发德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