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高国土罚字[2017]第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高台县城商品东街步行街面上非法占地1016平方米,修建商铺门店建筑物。 |
行政处罚内容 | 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1524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08 |
决定机关 | 高台县国土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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