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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578****40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04民初870号
    案号 (2021)冀0404执6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日期 2021-1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农汉萍经营收益款35556.74元; 二、被告邯郸市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农汉萍位于邯郸市康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邯郸市联纺西路185号)2层B122号商铺; 三、驳回原告农汉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计354元,由被告邯郸市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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