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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81040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91民初11号
    案号 (2021)冀0491执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安民、王素云借款本金168万元、利息1396332元及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6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 二、驳回原告华安民、王素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05元,减半收取计15753元,由原告华安民、王素云负担60元,被告邯郸市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6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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