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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宣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任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1348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311民初1197号
    案号 (2017)皖0311执4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5
    发布日期 2018-07-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宣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国农商贸有限公司保证金4915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91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宣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国农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国农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71元,由原告安徽国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071元,被告南京宣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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