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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自贡福世光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300MA****G21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311民初1368号
    案号 (2021)川0311执2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4-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自贡福世光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9.775681万元,并支付从2018年8月10日至2020年5月21日止的罚息13.150039万元及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胡先其、冯艳对被告自贡福世光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125万元及《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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