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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51519****320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贸仲裁字第1325号
    案号 (2021)粤05执1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执行法院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日期 2021-08-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91216600067】。(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涉债券回售本金人民币81,680,155.43元; (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涉债券的逾期利息, 利息以人民币81,680,155.43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5.7计算, 自2019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计算至2020年6月23日的逾期利息为人民币2,347,017.73元;(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00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629,677元, 全部由被执行人承担, 鉴于申请执行人已全额预缴仲裁费, 故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费人民币629,677元; (五) 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裁决所涉款项, 被执行人应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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