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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51519****320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贸仲裁字第1326号
    案号 (2021)粤05执1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执行法院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08-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91216600140】。 (一)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兑付回购债券本金人民币24,567,071.29元及利息,其中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止的利息为人民币1,191,334.69元;2020年8月12日至债券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应以人民币24,567,071.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算; (二)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三)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二)项裁决项下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63,302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方承担,鉴于申请人已全额预缴本案仲裁费,故被申请人方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63,302元; (五)对于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第(一)至第(四)项裁决所涉义务,被申请人方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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