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湧嘉牧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72631****2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4民初17320号 |
案号 | (2021)辽0104执6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湧鑫牧业有限公司、田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华瑞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800万元;二、被告沈阳湧鑫牧业有限公司、田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华瑞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从2019年9月1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从2019年9月1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已支付利息95万元应予以扣除);三、被告辽宁湧恒牧业有限公司、辽宁湧嘉牧业有限公司、辽宁湧诚牧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3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湧鑫牧业有限公司、田暐、辽宁湧恒牧业有限公司、辽宁湧嘉牧业有限公司、辽宁湧诚牧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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