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乐)安监管罚字[2018]第(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查,2018年5月24日对秀龙建材有限公司建材检查中,发现其未按照我局要求进行整改并如实记录记录上报隐患整改情况。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2018年5月24日对秀龙建材有限公司建材检查中,发现其未按照我局要求进行整改并如实记录记录上报隐患整改情况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给予罚款30000元,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乐安建设银行(户名:乐安县财政局,账号:36001550910050000688),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乐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安县人民政府或者抚州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28 |
决定机关 | 乐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吕建灵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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