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淳(消)行罚决字〔2019〕01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淳安县千岛湖新安大街千岛湖度假公寓2号蓝湾酒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千岛湖度假公寓2号楼1-101的淳安千岛湖蓝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旭东)于2016年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使用建筑面积为19504.34平方米,属于达到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且场所面积在10倍以下范围的公众聚集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淳安千岛湖蓝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app、银联钱包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淳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29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29 |
决定机关 | 淳安县县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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