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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淳公(消)行罚决字〔2019〕00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淳安千岛湖蓝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淳安千岛湖蓝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app、银联钱包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淳安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9年3月2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21
    决定机关 淳安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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