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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市监定处字〔2020〕4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生产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经营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已扣押的食品3种共计3件;2、罚款5000元。当事人未经许可进行冷菜制售的行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整改,给予警告。综合上述情况,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没收已扣押的食品3种共计3件;3、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30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