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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丰荣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088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981民初893号
    案号 (2019)赣0981执恢1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9
    发布日期 2020-0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丰荣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21909.72元(利息算至2016年4月20日,后续利息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2521909.72元; 二、限被告江西丰荣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律师代理费22600元; 三、被告高山、任丽、汪发龙、林桂涛对被告江西丰荣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在最高余额为26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5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156元,由被告江西丰荣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高山、任丽、汪发龙、林桂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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