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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丰荣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088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981民初2888号
    案号 (2019)赣0981执12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6
    发布日期 2020-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省经纬经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336029.12元及违约金等损失(违约金等损失以1336029.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9月29日起计算至还清时止); 二、被告江西丰荣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吕勰、孙腾、刘婷、高山、焦利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丰荣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吕勰、孙腾、刘婷、高山、焦利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经纬经贸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江西省经纬经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丰荣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编号为2015丰市监抵字第20号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如被告江西省经纬经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丰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协议,以抵押物丰国用2008第J006号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如被告江西省经纬经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熊友根和涂秀抵押的房产(坐落于丰城市剑光街办东方红大街380号1幢,7层,2-604,房权证号为丰房权证剑光街办字第2015000239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如被告江西省经纬经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龚梅林和任美娇抵押的房产(坐落于丰城市石祥路83号工商局宿舍5号楼南2层,房权证号为赣丰房权证城区字第027960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如被告江西省经纬经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陈爽抵押的房产(坐落于丰城市河洲街办剑邑大道729号1幢7层,1602号,房权证号为丰房权证河洲街办字第2012004559号)折价款项的50%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驳回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097元,由被告江西省经纬经贸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西丰荣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熊友根、涂秀、龚梅林、任美娇、陈爽、吕勰、孙腾、刘婷、高山、焦利智负担;鉴定费31000元,由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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