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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丰荣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088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981民初728号
    案号 (2017)赣0981执9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7
    发布日期 2018-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丰荣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欠款本金2049882.65元、利息234441.21(利息算至2016年10月20日,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算至实际还清之日),合计2284323.86元; 二、被告高山、焦利智、任丽、熊志强、汪发龙、陈青云、邹国英、林桂涛、唐兰芳对被告江西丰荣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08元,由被告江西丰荣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高山、焦利智、任丽、熊志强、汪发龙、陈青云、邹国英、林桂涛、唐兰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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