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广汉市蜀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钟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68121****8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温江民初字第04300号 |
案号 | (2017)川0115执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09 |
发布日期 | 2017-03-2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钟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引借款本金34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从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以34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1.8%计算;从2015年5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以34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2、原告杨引对被告钟勇质押的四川省广汉市蜀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享有质押权利,有权就上述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四川省广汉市蜀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钟志全、孙桂珍就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杨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79元,由被告钟勇、四川省广汉市蜀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钟志全、孙桂珍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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