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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城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04414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成民初字第00681号
    案号 (2017)川0184执10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6
    发布日期 2017-1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成都市通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归还本金2396.9125万元及支付利息(计算的计算:期内利息以2500万元为本金,以6%为基准利率上浮5%从2014年8月21日起计算至2014年9月10日止,逾期利息以2500万元为本金,以期内利率加收50%从2014年9月11日起计算至2014年12月11日,以2396.9125万元为本金,以期内利率加收50%从2014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复息以期内未偿还的利息为依据,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止,以期内利率加收50%计算)。 二、四川城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博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王宁、成都市阿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成都市通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都市通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651.76元,由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负担2300元,成都市通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城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博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王宁负担164351.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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