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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嵊公(三)行罚决字[2020]021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19日15时,嵊州市公安局三江派出所前往刘某工作的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保安员的备案工作。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9
    决定机关 嵊州市公安局三江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