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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城县旺铺银三角商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02157****5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10民初108号
    案号 (2021)赣10执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城县旺铺银三角商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6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18]城农商行流借字第1864020181226****0002号); 二、被告南城县旺铺银三角商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8年12月27日至2020年12月25日按年利率7.2%支付利息;如逾期未还清,逾期部分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和复利,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原告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城县中小企业创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商铺(权属证号为城房权证南城县字第2012002559号、第2012002557号、第2012002558号、第2012002552号、第2012002551号、第2012002539号、第2012002543号、第2012002545号。抵押权证为赣(2018)南城县不动产证明第0009618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董夫肖、周晓东、董夫帜对被告南城县旺铺银三角商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南城县中小企业创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责任后,被告董夫肖、周晓东、董夫帜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城县中小企业创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740元,由被告南城县旺铺银三角商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董夫肖、周晓东、董夫帜、被告南城县中小企业创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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