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 [2019] 第0200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执法人员2019年4月2日对位于海淀区复兴路甲65号的海淀区复兴路甲65号科研办公5-1号楼装修改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2019年4月8日对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路玉猛的询问调查,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该工程由中国电子器件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监理,你单位是该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该工程于2017年2月3日开工。该工程是一个办公楼的装修改造项目,现场检查时该工程正处于装饰装修的施工阶段。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隐患:1、该工程科研办公5-1号楼屋面北侧的设备间临边部位进行设备基础的施工作业,施工人员的作业面距离坠落基准面的高度是2.5米,该临边部位的临空一侧未设置防护栏杆,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1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2、该工程科研办公5-1号楼屋面南侧设置的一台临时用电开关箱的出线电缆沿地面明敷设,未采取保护措施,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10.6条的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2项安全隐患,且存在1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安全隐患,情节严重。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有可能导致高坠、触电,造成人员伤亡,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主动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进行施工现场整改,未造成安全事故。认定你单位存在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行政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17
    决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