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襄阳盛世金源驾驶员培训中心 |
法定代表人 | 邓卫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61189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286号 |
案号 | (2016)鄂0606执10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樊城法院 |
执行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25 |
发布日期 | 2016-06-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信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鑫同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005112.5元; 二、被告湖北信嘉商贸有限公司同时向原告中鑫同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2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湖北信嘉商贸有限公司同时向原告中鑫同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四、被告襄阳盛世金源驾驶员培训中心、襄阳锦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吴亚东、桑继红、彭奇志、田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襄阳盛世金源驾驶员培训中心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徐晓、韩伟、吴亚坤、丁勇、樊海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被告襄阳盛世金源驾驶员培训中心、襄阳锦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吴亚东、桑继红、彭奇志、田芮、徐晓、韩伟、吴亚坤、丁勇、樊海江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信嘉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鑫同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若逾期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90元,由被告襄阳盛世金源驾驶员培训中心、襄阳锦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吴亚东、桑继红、彭奇志、田芮、徐晓、韩伟、吴亚坤、丁勇、樊海江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