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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马鞍山红烈农业市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方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8458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1民初6355号
    案号 (2017)苏0281执44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3
    发布日期 2017-08-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刘红烈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张振华借款本金950万元,并承担500万元自2013年1月19日起、400万元自2013年1月29日起以及50万元自2013年2月27日起均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泗洪县红利来家具有限公司、宿迁市红烈实业有限公司、马鞍山红烈农业市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分别在1500万元范围内对刘红烈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张振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8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830元(张振华已预交),由张振华负担8700元,由刘红烈、宿迁市红烈实业有限公司、泗洪县红利来家具有限公司、马鞍山红烈农业市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9130元,张振华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应由刘红烈、宿迁市红烈实业有限公司、泗洪县红利来家具有限公司、马鞍山红烈农业市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刘红烈、宿迁市红烈实业有限公司、泗洪县红利来家具有限公司、马鞍山红烈农业市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张振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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