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红烈农业市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方伦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8458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锡民初字第00074号 |
案号 | (2015)锡执字第002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5-15 |
发布日期 | 2015-06-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红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归还原告陆琴本金2150万元并支付2013年11月30日前所欠的利息463.7万元。 二、被告刘红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陆琴支付所欠本金自2013年12月1日始至法院判决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150万元为本金,按每月2%标准计算相应利息)。 三、被告红烈实业公司、被告红利来公司、被告红烈农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其中,被告红烈实业公司还以其办理质押登记的1530万元股权,被告红利来公司还以其办理质押登记的1200万元股权对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陆琴对该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1884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红烈、红烈实业公司、被告红利来公司、被告红烈农业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陆琴垫付,由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并归还原告陆琴。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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