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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浦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北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怀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8628100
    执行依据文号 (2006)银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0)银执字第001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0-08-12
    发布日期 2015-07-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市分行与被告张维春签订的(海城)桂农银购(建)房借字(2001)第0024号《个人购买宅基地、购(建)房借款合同》;二、被告张维春、郑鸣群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市分行借款本金203492.5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欠款之日起,借款期内按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付,逾期归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上述利息均计至本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三、被告张维春、郑鸣群应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市分行聘请律师的费用8538元;四、被告合浦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北海分公司、合浦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被告北海市置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市分行对被告张维春、郑鸣群所有的用于借款抵押的座落于北海市云南路银湾花园筇海苑Z2幢4单元412、415号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6360元、其他诉讼费1370元,共计7730元,由被告张维春、郑鸣群、合浦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北海分公司、合浦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北海市置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在履行义务时,将其所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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