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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浦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北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崇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8628100
    执行依据文号 (2006)银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0)银执字第001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0-08-12
    发布日期 2015-07-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市分行与被告李华签订的(海城)桂农银购(建)房借字(2001)第0026号《个人购买宅基地、购(建)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李华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市分行借款本金103311.9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欠款之日起,借款期内按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付,逾期归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上述利息均计至本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三、被告李华应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市分行聘请律师的费用4773元; 四、被告合浦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北海分公司、合浦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被告北海市置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市分行对被告李华所有的用于借款抵押的座落于北海市云南路银湾花园筇海苑Z2幢4单元413号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受理费4040元、其他诉讼费910元,共计4950元,由被告李华、合浦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北海分公司、合浦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北海市置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在履行义务时,将其所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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