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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百务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连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52691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5民初3593号
    案号 (2017)苏0105执15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0
    发布日期 2018-07-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百务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前向原告归还本金1700万及截至2016年7月13日的利息、复利合计502264.72元(其中利息496887.97元、复利5376.75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收利息、罚息、复利; 二、如果被告南京百务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欠款本息,则原告有权对被告封祝军、汪银丽名下位于盐城市中茵海华广场7幢204-216、220、224室房产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拍卖、变卖、折价后的价款在债权登记金额范围内按法定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案件受理费123800元减半收取61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900元,由被告南京百务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于支付上述第一笔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四、被告江苏天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蒋国北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百务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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